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教育厅赣学位【2001】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系诶下授予成人高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赣学位[2009]1号《关于修改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及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如下: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元整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习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四)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为:本人申请,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论文答辩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当即到主考学校论文答辩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授予工作每年七月进行,省学位办的审批工作在每年的五月底和十一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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