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1年1月1日其实施的《中华人名共和国高等学校毕业享受同等待遇》。2004年省自考办和省人事厅人才活动中心共同下发《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在校生取得自学考试证书者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由人事厅人才流动中心开出工作介绍信,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并办理档案工资、职称评定、代收缴社会养老保险、党员关系接转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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